四部门调整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涉及产业发展情况,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要求,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不予调整,通报还包括,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反对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闻附件1)而确实适当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中止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征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拒绝(闻附件1);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刊登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光刻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表格。国内企业申请人享用本通报附件1中追加装备或技术规格提升的装备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征税政策的,明确申请人拒绝和程序不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其中,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人享用本进口税收政策的,不应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递交申请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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